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名稱為「戲劇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培育對戲劇有興趣的人才,包括肢體、聲調、表情以及戲劇欣賞等表演藝術課程,也包括幕後之課程,例如:道具、燈光、舞台以及服裝,培養表演技能以及增進舞台的台風。
社員
第三條 凡是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之學生並且了解本社之宗旨,有繳交社員資料以及社費,即可成為社員。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社將於每學年舉辦一次公演,作為本社之成果發表及展現學習之才能。
第五條 本社組織圖
指導老師: 文創系 郭孟寬老師
社長→ 副社長→ 總務、公關、活動、美宣
幹部組織
第六條 本社置社長一名
1. 社長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社長候選人資格:為戲劇社員,少缺曠社課,並且在校成績沒有被二一者。
3. 代表本社。
4. 推動及發楊社團。
5. 需要在幹部會議時報告社團現況及成果,並有能力決策及安排重要之社務。
6. 處理及分配社團事務給幹部。
7. 監督各幹部社務之推行。
8. 管理社團檔案資料並建檔齊全。
第七條 本社置副社長一人。
1. 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2. 協助社長辦理社務。
3. 於社長無法辦理社務工作時代理其職務。
第八條 本社置總務一名
1. 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2. 掌管社團經費並建檔齊全,收據之保管妥當。
第九條 本社置公關一名
1. 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2. 負責戲劇社表演等活動之情報蒐集。
3. 負責戲劇社對外宣傳。
4. 負責與其他社團之合作事宜。
第十條 本社置活動長一名
1. 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2. 籌劃活動、社團康樂事宜並且製作活動企劃書。
3. 於活動時擔任活動召集人並且管理一切該活動之雜務。
4. 規劃社課之行事曆,並接洽指導老師。
第十一條 本社置美宣長一名
1. 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2. 於活動或成果展時,負責召集製作宣傳海報、道具…等事宜。
3. 負責採買社團需要之美工材料。
第十二條 各幹部任期一年,得連任且可以兼任。
第十三條 罷免
1. 未盡職者經過臨時社員大會之表決過半,即實施罷免。
2. 立即在臨時社員大會中,投票提名表決新任幹部,並且交接妥善完畢。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
1. 全體社員務必出席,未能出席者須事先請假,否則棄權論。
2. 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
3. 期初社員大會會討論該學期的表演,期末社員大會應進行期末總檢討。
4. 社員大會之決議,社員必須出席超過二分之一,並且在進行投票過程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贊成。
第十五條 臨時社員大會:
1. 本社社員可透過連署(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2. 社長可評估社團之需要而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
1. 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以利討論表演相關事宜。
2. 由當任社長、副社長及幹部等人組成。
2. 社長可評估社團需要或突發狀況臨時召開幹部會議。
第十七條 社團事務及活動,須由社長召開幹部會議決定,若是在特殊或是緊急情況下,則由社長決定。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
1. 社員所繳之社員費。
2. 學校補助之經費。
3. 贊助。
第十九條 本社之社費以新台幣200元為原則,每學期需繳納一次。
第二十條 舊社員每學期需向當任社長辦理反社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費由總務管理,但須經由社長同意方可使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條 章程修改之提出:
1. 社長提出修改草案,提交幹部會議複議。
2. 社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送交幹部會議複決。
3. 修改案送交幹部會議複決時,提案人須到場並說明修改條文及理由。
4. 章程經複決通過後,即刻生效。
第二十三條 修改案送交社員大會複決,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社員簽署後,報請課外活動組審核通過後,才可以修改章程。